2023-06-06 19:20
高考,一首青春路上惊心动魄的赞歌,十年寒窗无人问,望一朝金榜题名。可是总有一些考生妄图寻找捷径,不惜高价寻求替考或购买作弊器材,无视法律法规。作为新时代的老员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我们要对参与高考作弊行为坚决说“不”,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严守道德红线。
高考作弊,后果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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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诚信考试
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老员工何某豪在网上发布“助攻考试”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何某豪在网上联系老员工聂某武、彭某林,3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12名考生实施作弊。同年6月8日,警方将3人抓获。
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也规定,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终,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3人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两年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严肃考风,树立优良学风
1.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高考替考、杜绝贩卖作弊器材、杜绝场外作答等一系列作弊行为。
2.提高修养,做诚信员工。请同学们切记:分数诚可贵,诚信价更高。我们要努力提高自身修养,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
3.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诚信正义,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拒绝参与高考作弊,勇于检举揭发高考作弊行为。诚信考试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每次考试做起。
4.自我约束,严于自律 。“读书立品,诚信为本”,我们应该自立自律、自我约束,通过认真复习获取优异成绩,杜绝通过投机取巧,违反纪律,违背诚信原则等获取考试成绩的行为。